【合規明鏡】連續兩年財務造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發布時間:2025-04-24 10:40:26 | 點擊數:0
編者按
合規是上市公司行穩致遠的基石。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須以合規為舵、規范為錨,不斷提升公司質量。為幫助會員單位更好地了解監管動態、筑牢風險防線,協會公眾號特別推出全新欄目——【合規明鏡·每月警示錄】。本欄目將精選近期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典型違規案例,剖析其違規行為、監管處罰及背后的合規啟示。
期待通過這一欄目,為會員單位提供一面“明鏡”,幫助大家對照自查、舉一反三,進一步提升合規意識,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案例及處罰結果
【基本情況】
2021年至2022年,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制藥)通過虛構成品藥和原料藥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假確認藥品銷售收入和利潤。2021年多計營業收入5.14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34.07%,對應營業成本2.06億元,多計利潤總額2.90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62.06%;2022年多計營業收入5.15億元,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28.51%,對應營業成本1.28億元,多計利潤總額3.79億元,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86.36%。普利制藥披露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處罰結果】
對普利制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范某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羅某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時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朱某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時任副總經理鄒某給予警告,并處以130萬元罰款;對時任監事會主席丁某,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周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20萬元罰款。同時,對范某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羅某采取8年市場禁入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警示
2024年4月,國務院發布資本市場新“國九條”,明確要嚴肅整治財務造假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針對部分企業上市前突擊分紅、財務造假等行為,新規提出了嚴格的監管措施,新規還降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門檻。普利制藥上述行為,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當日,深交所對普利制藥依規啟動股票終止上市程序。各上市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
來源:轉載自 重慶市上市公司協會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