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明鏡】上市公司董事長違規減持且隱瞞信息致公司年報虛假記載
發布時間:2025-04-01 10:31:41 | 點擊數:0
編者按
合規是上市公司行穩致遠的基石。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須以合規為舵、規范為錨,不斷提升公司質量。為幫助會員單位更好地了解監管動態、筑牢風險防線,協會公眾號特別推出全新欄目——【合規明鏡·每月警示錄】。本欄目將精選近期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典型違規案例,剖析其違規行為、監管處罰及背后的合規啟示。
期待通過這一欄目,為會員單位提供一面“明鏡”,幫助大家對照自查、舉一反三,進一步提升合規意識,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案例及處罰結果
【基本情況】
高某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易盛)董事長。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某通過信托賬戶、證券賬戶合計轉讓占新易盛總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0.42%,違法所得949.86萬元。
高某通過信托賬戶持有“新易盛”期間,未如實向新易盛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報披露的股東相關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處罰結果】
一、對高某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49.86萬元,并處以2000萬元罰款。
二、對高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高某合計沒收違法所得949.86萬元,并處以2200萬元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案例警示
證監會堅決落實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突出懲、防、治并舉,維護市場“三公”。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嚴格遵守證券法規,不得違規減持或隱瞞持股情況。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東持股信息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確保股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來源:轉載自 重慶市上市公司協會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