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典型案例一】
發布時間:2024-02-23 16:39:12 | 點擊數:51994
案例一:俞某泄露內幕信息案
案情及處罰結果
【基本案情】
俞某當時持有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160,226,175股,占安控科技總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實際控制人,參與了安控科技與四川宜賓敘州區政府、創益產業就《合作框架協議》商談、形成、簽訂的整個過程,為本案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主導人、決策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俞某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俞某和羅某是戰友關系,并且羅某為俞某股權質權人。俞某主動與羅某電話聯系并談及安控科技與敘州區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導致羅某獲知該內幕信息。俞某和王某是朋友關系,兩人有過電話聯系,因俞某向王某說起了安控科技和宜賓合作的事情,王某由此獲取了內幕信息。羅某、王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為。
【處理結果】
對俞某處以500,000元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于內幕信息。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
第一百九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泄露內幕信息的典型案例。公司實際控制人俞某將相關信息泄露給朋友,導致他人內幕交易公司股票。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履行保密義務,切勿碰觸“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