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湖北乾涌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發布時間:2022-11-24 09:04:30 | 點擊數:52494
一、基本案情
湖北乾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乾涌)存在五項違反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行為:一是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二是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漢乾涌領投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基金產品,投資者人數超過50人,違反了《合伙企業法》關于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規定;三是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湖北乾涌在與投資者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中,存在“優先級收益8%”等承諾收益的表述;四是挪用基金財產。2017年4月28日,湖北乾涌將其管理的廈門乾涌舜灃私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500萬元募集資金轉至湖北鴻億肥業有限公司,構成挪用基金財產;五是基金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湖北乾涌管理的領投股權、武漢乾涌領投財富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三板乾涌投資基金、深圳達仁方際二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四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方面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情況與實際不符。
二、處理結果
2020年11月2日,湖北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5號》,認定湖北乾涌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湖北乾涌上述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三、典型意義
(一)對單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時間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這項制度的確立,對于促進行政機關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效率,保障行政機關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并依法準確地作出行政處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發生之后,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里一直處于持續之中。繼續狀態違法行為最大的特征是單個違法行為本身具有時間上的未完成性。行政處罰法所指的“繼續”是指違法行為的“繼續”,而不是指危害后果的“繼續”。結合本案中,湖北乾涌的五項違法違規行為是各自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分開認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湖北乾涌與投資者孫某彪簽訂的投資協議約定了投資金額25萬元,此項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違法行為,在第一次付款10.2萬元時未完成,在第二次支付尾款時得以繼續,因此依法認定該項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時間從該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采取了實質判定的原則,不僅僅局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按照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睋?,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是具體介入了單位犯罪行為,在單位犯罪過程中是否起到了組織、指揮、決策作用的人員,且該行為是引發單位實施犯罪的直接原因,這是行為條件。同時,這樣的人員,還應具備相應的身份條件:1.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2.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因此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責任。我會認為行政責任認定也應如此,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或者最后決策實施的違法行為,法定代表人當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但對于單位的主管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且有證據證明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對違法行為起決定作用的,應將主管負責人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