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郭兆綱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發布時間:2022-11-15 12:07:57 | 點擊數:52263
一、基本案情
郭兆綱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擔任財達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調查日)先后擔任財達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項目二部負責人。郭某霞系郭兆綱妹妹,于2000年12月12日在申萬宏源證券南京華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郭某霞”證券賬戶,并于2011年11月10日辦理撤指定和轉托管,轉托管至申萬宏源證券大連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兆綱先后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其侄子郭某龍銀行賬戶、其母親于某英銀行賬戶向“郭某霞”銀行賬戶累計轉入158.95萬元,上述資金絕大部分于當日或次日轉入“郭某霞”證券賬戶。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綱使用電腦和手機,與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證券賬戶,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額10,553.95萬元,盈利72.36萬元。
二、處理結果
2019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7號》,認定郭兆綱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郭某霞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郭兆綱違法所得72.36萬元,并處以217. 08萬元罰款;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的規定,對郭兆綱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典型意義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為是當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常見類型之一。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僅指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還包括證券公司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的規制重在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證券公司內部人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交易而損害市場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